据中共官方媒体2月13日发布的消息,中共最高检已经结束对孙政才涉嫌受贿案的侦查,该案已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,而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随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公诉。起诉书称,孙政才在北京市、农业部、吉林省、中共中央政治局和重庆市担任要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,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
外界发现,除孙政才外,近几年已有多个中共副国级高官的贪腐案子天津审理判决,其中包括: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、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侦查、审理的周永康案、令计划案,以及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、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侦查、审理的陈良宇案。
为何这些副国级高官的案件都被安排在天津开审呢?这其中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呢?
香港《经济日报》14日发文表示,这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:
其一,这种安排与〝指定管辖制度〞有关。即上级司法机关决定将其负责办理的案件由下级司法机关办理,或者将下级司法机关负责办理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司法机关办理。
这样做可以顺理成章地把高级别的落马贪官送往异地受审,从而跳出落马高官原先管辖的〝势力范围〞,可以排除一些地方保护的弊端和干扰,保证案件比较顺利地进行审理和判决。
其二,出于地理因素考虑。一般比较高级别的官员被审判后,大多会被送往北京秦城监狱服刑。而从北京到天津的城际列车只需30分钟。在天津判决后,这些重刑犯从天津押到秦城监狱的交通较为便利,方便换押工作和官员服刑。
据公开的资讯,所谓〝指定管辖制度〞的制定与原中共辽宁省副省长慕绥新等高官的案件出现的波折有关。
当时,辽宁副省长慕绥新和沈阳副市长马向东等人的案件开始侦办后,中纪委在当地办案屡屡受到阻挠与干扰,连续有司法人员因泄密被追责。最后,最高法院被迫指定江苏和辽宁的七个中级法院来审理该案。此后,高级别官员的腐败案采取异地审判逐渐成为一种惯例,最终形成了所谓〝指定管辖制度〞。
在中共十八大以来掀起的反腐风暴中落马的中共省部级高官,迄今已超过百人,其中90%都是采用指定管辖的办法在异地受审后判刑。
(记者黎明综合报导/责任编辑:曲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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